2023-07-01 17:27
瀍河回族区慈善协会章程(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慈善协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政局,接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同时接受洛阳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宣传慈善文化,开展慈善活动,传播慈善理念,扶助困难群众,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。
第四条 本会会址:洛阳市瀍河回族区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
(一)依法募集资金。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接收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,管理慈善资金,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和抚慰。
(二)扶贫济困。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,开展扶贫救济工作。
(三)赈灾救助。接收、分配、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,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。
(四)慈善救助。开展扶老、救孤、助医、助残、助学、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,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。
(五)公益援助。支持和参与文化、教育、科学、卫生、体育和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。
(六)志愿服务。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,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。尊重受益人、志愿者的人格尊严。
(七)交流与合作。指导乡、镇、各街道慈善工作,推动辖区内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。
(八)慈善信托。基于慈善目的,按照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,开展慈善信托,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。
(九)宣传与激励。组织慈善宣传,弘扬慈善文化,普及慈善意识,推广先进典型,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。
(十)指导与服务。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,总结交流经验,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研究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。
(十一)学习培训。开展学习培训活动,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法律法规、慈善政策和慈善专业知识,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。
(十二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开展慈善表彰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;
(三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本会面向社会,吸收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、艺术家、道德模范、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本会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在本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章程、各项规定和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研究通过,报瀍河回族区民政局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0%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授予(聘任)名誉会长、副会长;
(四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
(三)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,授予名誉理事、名誉常务理事称号;
(五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方案,提请理事会决定;
(六)筹备召开理事会;
(七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特殊情况下,常务理事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。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:
(一)研究提交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资金收支与预算安排报告;
(二)研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;
(三)决定副秘书长、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;
(四)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;
(五)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;秘书长一名;名誉会长、副会长若干名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;
(三)热爱慈善事业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,可行使会长职责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、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进行工作,其职责是:
(一)主持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负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;
(五)完成会长、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,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。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,本会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内容要清楚。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,不得指定与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,约定资助方式、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本会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,对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,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、会费、行政经费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、兴办实体的收入等。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报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转赠给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不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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